投稿信箱
48317803@qq.com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本月起施行
时间:2015-01-06 10:50:12 点击:

  记者昨日从市运管处获悉,全国首部统一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本月1日起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对市民关心的出租汽车强行拼客等服务质量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乘客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的
  《规定》明确了行业发展定位及发展方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车辆经营权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经营者规范经营管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职责和义务、违法行为的罚则等内容。特别对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作出规定: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违规
  《规定》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根据乘客意愿升降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乘客携带行李时,驾驶员应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规定还明确指出,驾驶员应当主动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不得在车内吸烟及吃有异味的食物。
  《规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要求的,除已有国家、地方法规中明确予以处罚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情形之外,增加了“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等多种情形的行政处罚事项。驾驶员有上述行为,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种情况乘客可拒付车费
  《规定》加大了对乘客的权益保护。增加了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形,包括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宠物不能带上车
  《规定》在对驾驶员的服务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对乘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如乘客违反以上规定,驾驶员有权拒载。
  此外,乘客要求去偏远、偏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如果乘客不予配合,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荆门晚报20150105戴永君 黄卿)